同济大学环境科学与工程学院
大学生课外科技创新活动基金
试 行 条 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环境科学与工程学院教育质量,加强理论与实际的结合,切实培养大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和科技创新能力,为社会主义建设培养合格人材,结合学院实际,特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同济大学环境科学与工程学院大学生课外科技活动基金(以下简称“基金”)主要用于本院大学生结合所学的专业知识,利用课余时间,在教师的指导下,开展科学研究和高新技术研究。“基金”对有一定经济和社会效益,并能促进学生对所学的专业知识的理解和掌握,增强学生分析和解决问题能力的项目,给予重点支持。
第二章 基金的来源和管理机构
第三条:“基金”由环境科学与工程学院每年资助10万元,每年资助20个项目。有关指导教师在试验设备的使用上给予支持。
第四条:“基金”的管理机构为环境科学与工程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学院学生会、分团委和环境科技协会协助进行项目申报等组织工作。
第五条:由环境科学与工程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组织“基金”专家评审组,负责申报项目的评审以及项目的验收等工作。
第二章 项目申请、审批和管理
第六条:“基金”按课题申请,研究目标要明确,人员要落实,研究内容要具体,完成期限一般在一年以内。
第七条:“基金”第一申请者必须是我院学生中学有余力者,是课题研究的学生负责人。“基金”申请小组一般在4~6人为宜。
第八条:申请本“基金”先填写《同济大学环境科学与工程学院大学生课外科技创新活动基金申请书》,经课题指导教师签署审查意见后,报送环境科学与工程学院学生会环境科技协会。
第九条:环境科学与工程学院学生会环境科技协会对接到的“基金”申请书等有关材料进行初审后报“基金”专家评审组,经专家组评审通过并经主管院长批准后项目即可启动。
第十条:经批准实施的项目,其经费由指导教师保管,并审批经费的使用。
第十一条:本“基金”项目学生负责人应自批准实施课题之月始,每隔三个月向环境科学与工程学院学生会环境科技协会提交项目执行情况报告表,项目完成后呈报工作总结报告和课题研究报告(论文)等技术资料,最后由学院归档。
第十二条:参与项目的学生在科技活动中的表现,应在项目完成后由指导教师以书面形式报环境学院分团委,作为对学生在校表现的考核内容。项目指导教师的工作情况应列入对该教师的考核内容,并根据项目的规模等情况计算其教学工作量。
第三章 其 他
第十三条:本试行条例的解释权归环境科学与工程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
第十四条:本试行条例经环境科学与工程学院院务委员会批准后,自 2003年9月起施行。
附件:环境学院大学生课外科技活动基金申请书